资料政策

鼎珮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 非常注重您的个人资料的保护。 本公司收集所得的所有个人资料均会依照下文所列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收集声明」)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规定处理。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鼎珮证券有限公司可就本公司与您的事务往来向您收集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的定义),该等个人资料可能是关於您本人或您的授权签署人或其他人士的资料。您必须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倘若您未有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可拒绝为您开立帐户。

1. 收集资料的目的

本公司可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不论是否由您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亦不论是否在您收到本文件的日期之前或之後提供)作以下用途:(a)与您的账户的运作有关的活动,例如就所有类型的证券和期权代表您进行的任何购买丶投资丶谘询丶兑换丶获取丶处置及一般性的交易及处置; 按照您的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 持续性的帐户行政管理及与您联络等; (b)与处理您在本公司开立帐户的申请及维持您的帐户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於客户身份核实丶反洗黑钱及其他客户尽职审查程序丶进行资信报告丶处理您要求提供信贷或保证金(孖展)安排的申请丶或为继续提供及检讨该等信贷或保证金作出安排; (c)资料和数据的维护和核对; (d)与本公司及/或任何控股公司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本集团」)提供投资及/或其他财务服务及安排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e)向您提供您的帐户有关的资料及帐户结单; 及(f)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及(g)依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对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具有约束力或适用的法律,或根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政府丶监管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主管机构之间的任何条约或承诺,特别包括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标准(「AEOI」)中申报及交换资料的要求,遵守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丶要求和安排(无论属自愿或强制性质),包括对其适用的发出通知的要求。

2. 获转授个人资料的机构的类别

本公司会保密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但可仅就上文第1段所列的目的(直接市场推广除外)将该等个人资料转授予下列人士,不论该等人士在香港境内或境外:(a)本集团内的其他实体(包括直接和间接的附属公司)提供投资及/或其他财务服务及/或有助提供上述服务的外判服务; (b)就本集团的投资及/或财务服务业务的营运向提供相关服务的本公司代理丶代名人丶专业顾问丶研究员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c)信贷报告代理; (d)依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的法律有权取得该等数据和资料的财务监管当局丶政府组织丶执法组织或其他监管机构丶个人或公司; (e)香港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及依据任何法律,或根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政府丶监管丶税务或其他主管机构之间的任何条约或承诺(特别包括根据FATCA及AEOI申报及交换资料的要求),规定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有责任或在其他方面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税务机关; (f)就任何香港以外进行的交易而言,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结算所或监管机构; 及(g)本公司的获授权雇员。

3. 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地区

为便利上文第1段所述目的的进行,本公司可向上文第2段所述人士转移丶披露丶授权取用或分享您的个人资料。您确认该等人士可能会驻於香港以外地区,而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至没有订立与私隐条例大致相似或达致私隐条例相同目的的保护法律的地方。

4. 未能提供个人资料的後果

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否则您必须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个人资料。如果没有提供任何此类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服务或进行上述第1段概述的活动。

5. 个人资料的查阅

根据私隐条例,您有权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关於您的个人资料并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您的个人资料。您可以向本公司的私隐事务主任提出上述要求,地址为:私隐事务主任-法规部,鼎珮证券有限公司,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一座49楼,电话号码: (852) 2996 2100,传真号码: (852) 2996 2102. 根据私隐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此中文版权告示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丶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